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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提交不及时小心登上经营异常名录

盛聪 2019年02月21日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2018年度报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18年12月31日前经原市工商局及直属分局、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在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内提交年度报告。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的年度报告信息,将在国家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违规注意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年度报告信息,或公示的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同时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银行贷款、授予荣誉称号等多个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入。
 
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本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存在虚假,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局或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举报。接到举报的监督管理部门,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将不定期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公示或申报的年报信息、即时信息进行抽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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