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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公证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之规定,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为统一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出证程序格式及要求,进一步规范委托公证业务,提高公证文书质量,司法部于2002年11月根据《管理办法》制订《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下称"《办证规则》"),要求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需按照《办证规则》各项规定办理。所有公证文书都必须由中国委托公证人亲自办理,即亲自审查相关文件,核查当事人身份,见证当事人签名,并亲自在公证文书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替。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必须符合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
中国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大致可分为五类:声明书、证明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证明法律事实、证明文件的原本及复印本、证明双方或多方面签署的法律文书;
·公司委托 (授权) 书
·公司注册 (登记)CI证明书
·公司资料(状况)证明书
·商业登记资料BR证明
·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书
·认证身份证及回乡证
·婚姻状况公证--单身/已婚/离婚
·资信证明
·房地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抵押合同
·「香港服务提供者」定义的公证文书
·申请同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
·申请内地亲属来港声明书
·继承 (放弃继承) 遗产声明书
·申请办理夫妻关系 (结婚) 声明书
·申请回内地收养子女声明书
·内地人士出国读书经济担保声明书
·个人委托书
·赠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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