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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新修订

盛聪 2021年08月10日

     8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扩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范围。聚焦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市场监管领域,针对市场秩序中的痼疾顽症,加强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

    新修订的《办法》中,如存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等行为,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将被列入“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此外,如实施《办法》规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办法》明确的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包括,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等权利;预收费用后为逃避或者拒绝履行义务,关门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且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无法取得联系;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等,上述行为若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新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共同推动解决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通过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缩短信息公示期限,规范信用修复程序等,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新格局。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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