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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补贴

盛聪 2019年11月07日

      广州市财政局于11月6日发布《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受理、发放。
       《办法》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应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标准;所指的境外紧缺人才,应符合《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且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符合本《办法》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且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并在广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和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且申请人对其扣缴义务人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以上记录可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广州”网站或共享政府信息等渠道查询。
      财政补贴每年办理一次,当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于次年7月1日~8月15日受理。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下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期限内补办申请。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补贴。(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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