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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规定

盛聪 2019年02月21日
《电子商务法》即将于2019年元旦生效施行。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为依法应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便利”。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电子商务经营者申办市场主体登记申领营业执照,是遵循与线下经营者相同的登记管理规定。
 
 
(一)申请个体工商户
 
“意见”对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给出了更宽松的规定:
 
 
(1)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但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
 
 
 
申请个体工商户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只要不开实体店,是不需要提交实体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的。经常在户籍地址之外居住并从事电子商务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市场监管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而无需回到户籍地申办营业执照。
 
 
 
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并向经常居住地市场监管局申请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时,是否需要提交经常居住地的住所证明材料,如房产证、购房合同或者租房合同等?登记网络经营场所的,是否需要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如电子商务平台的入驻协议或者证明?“意见”未予明确,有待登记实务中逐步明确。
 
 
 
那么,登记了网络经营场所的个体经营场所是不是就可以开展线下经营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1)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
 
 
(2)登记机关要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二)申请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
 
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不开展线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以其网络经营场所或者其投资人之一的经常居住地作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其住所申请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如果能的话,办理电子商务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更加简便了,也不会存在“住改商”所需的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证明了。
 
 
 
但是,“意见”并未将网络经营场所的放宽政策扩及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来看,以网络经营场所来设立公司等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不可行的。
 
  
 
另外,“意见”重申了《电子商务法》第十条有关免予申办市场主体登记的特定情形,即:“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无需申办市场主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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