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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放宽“一址多照”要求

盛聪 2024年03月11日


      近日,16届63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修订稿)》,进一步放宽“一址多照”和住所、经营场所条件,多个商事主体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新修订的《意见》进一步放宽“一址多照”要求,删除了“分公司的经营场所与隶属总公司的住所(经营场所)不能为同一地址”的规定,明确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多个商事主体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同时明确对不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有关部门(单位)可出具场地使用证明,申请人可凭场地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并删除了由商事登记机关核定商事主体经营期限的规定,明确经营期限属于备案事项。

       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意见》增加了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房屋使用安全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同时,强调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职权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持续优化广州市营商环境。

       会议强调,要扎实推进营商环境改革,持续创新监管服务方式,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管理,用心用情为企业多办实事,排忧解难,不断激发投资创业热情和经济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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